阿旗
切换分站
免费发布信息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
    分享  | 2019-09-12 16:00:16发布 信息编号:881049
  • 置顶
  • 收藏  |
  • 删除  |
  • 修改  |
  • 举报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
  • 地址:先峰乡 115.171.168.* 中国电信CDMA
      • 该信息已过期,联系方式已被隐藏!
  • 信息详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1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 
第五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六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阿旗便民网看到的,谢谢!

  • 您可能感兴趣
查看更多
    温馨提示:本页信息由用户及第三方发布,真实性、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请仔细甄别。